摘 要:本文就罪刑法定原则,解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;阐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;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缺陷及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之措施。
关键词:罪刑法定;原则;内容;缺陷;对策
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,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: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。”至此,中国有了第一部规定“罪刑法定原则”的刑法典。由此我国进入了一个罪之法定的与刑之法定的时期,使我国的立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没有的新阶段。该刑法典进一步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。(指除了对非犯罪化(除罪化)、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,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。);进一步完善罪名的规定;统一了刑法罪名称谓。
一、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
什么叫犯罪,哪些属于犯罪的范畴,各种犯罪的构成的因素有哪些,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14我国现行有哪些刑种,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大小,刑法给予了严格的规定。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.不得定罪处罚。具体而言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这项原则,规定: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”
二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
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: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。形式的侧面包括法律主义、禁止溯及既往、禁止类推解释、禁止绝对不定期刑。①法律主义。成文法、行政法与规章、习惯法、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,但是也许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。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,所以行政规章不能制定法律;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;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;②禁止溯及既往。既是司法原则,也是立法原则。规定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;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;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;事后提高法定刑;改变刑事证据规则。
三、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缺陷
我国1997年《刑法》第3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,然而在这一原则性条文的指引下,并没有具体的、具有可执行性及可操作性的细则性法律条文予以进一步的规制。
(1)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。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。 其中,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是地方立法权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是国家立法权,即最高立法权。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,即有权制定、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。立法者的法律素质是制定公正法律的前提之一,如此才有司法的公正。
(2)犯罪划定的不足。因为我国有些法律条文的制定存有一定的漏洞,导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指引下,对部分犯罪行为进行惩治、对那些犯罪行为人绳之于法,有些条件不够成熟。如刑法第240条规定了“拐卖妇女、儿童罪”,把犯罪对象怎么设定为“妇女儿童”呢?事实上拐卖精神病人、老人甚至成年男子的事件不同程度的有所发生。
(3)法定刑的配置。 新刑法对于法定刑种类的设置是比较合理的,在自由刑里面设置的管制刑种是我国特有的,但是对于个别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配置还是有欠妥之处。对计算机方面的犯罪的处罚,国外一般采用自由刑、财产刑和资格刑。但是,我国刑法典只是规定了自由刑一种,没有制定财产刑和资格刑,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是没多大作用的。
(4)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。犯罪认定问题。我们不能满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,更应关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。否则,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成为一纸空文。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。在过去专政的司法理念中,刑法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工具,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将其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。这种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中国是具有文化传统的。 由此可见,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。惟有建立起形式合理性的司法观念,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。 |